您的位置:四川在线首页 > 零点评论 > 民生民谈 > 正文

古有"刑不上大夫",今有"刑不上城管"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8-04-28 11:27:21)  来源: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最近关于城管执法施暴的丑闻层出而不穷。先是4月25日《晶报》报道:24日上午,深圳罗湖区东湖街道执法队二中队对港鹏新村文体广场周边例行执法时,与摊贩发生冲突,其中一名女摊贩头部受伤,下体流血;而同日《现代快报》也报道:23日晚,南京市民郑毅和王骐在一家炭烤生蚝店里吃夜宵看到城管人员现场执法,竖起大拇指称“你们真牛。”,引来十几名城管人员围殴,导致王骐大便失禁、右臂骨折,该店安装的摄像头记录下整个冲突过程。——似乎是在给网上一度流行的“百度版”城管释义——“①名词:专门欺压弱势群体的黑社会组织。②形容词:形容残暴、血腥、恐怖。③动词:等同于打、砸、抢……”添加新的注脚。

  可是我还真有点闹不明白,要是这施暴的主体并非城管,而是如我等市井小民,又将会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是不是早当论以涉嫌犯罪?警方介入刑拘犯罪嫌疑人,调查、汇总证据,报检察院若得批捕通过,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判呢?

  可是这三起城管执法施暴事件的处理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第一起程金玉被殴事件是:“在龙岗区残联有关负责人的调解下,当晚演出的几名残疾人在写了不再在平湖演出的保证书后被“允许离开了平湖”;针对程金玉是否被执法队员打伤问题,平湖执法队负责人表示:“警方已经介入调查了,如果有这事将会通报这一情况,我们将了解清楚”,不过如此,并未见一人被法办刑拘……

  第二起女摊贩下体流血事件中是,医院结论尚为“下体流血的原因还有待妇科的检查”,罗湖区相关宣传部门预先发布的通稿中却称:“除头部‘自残’受伤外,没有其他伤处,至于该女子自称当时有下体流血现象,经医院检查,为妇女正常的月经现象。”;而当时在事发现场,虽有“10余名警察”,却只是“劝离躺在地上的男子”,以至该男子的多名亲属与警察理论:“执法队打人!警察在现场看到的,不把打人的执法人员抓出来,我们就不走!”

  而在第三起南京市民讽刺城管执法被殴事件中,则是迈皋桥派出所称“正在帮忙调解” ,“我们已找了当晚参与执法的部分队员谈话,了解到了一些情况,不过仍需要深入调查取证”;街道城管科叶科长称:“当晚参与执法的所有队员,目前都正常工作,并没人因此停职。”,而南京市市容局朱副局长则称:“在录像中并未发现正式执法队员,均是协管员。”(4月26日《现代快报》),同样也未见一人被法办刑拘……

  难不成公安部门与城管部门与同为行政机关,“兄弟情深”,“唇齿相依”,欲“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古有“刑不上大夫”,今有“刑不上‘城管’”?! (于立生)

>>>>>>>>>>>>>>>>>进入论坛原帖讨论(论坛已开放游客留言功能,无需注册即可参加讨论)

相关文章阅读:组建“城管警察”,不过饮鸩止渴!

【版权申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作者同意四川在线天府评论频道无偿使用本稿件,除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地方重点新闻网站和经本中心授权的合作媒体之外,其它任何面向公众的媒体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上述作品。传统媒体如登载本频道文章,请予本频道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稿件,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编辑:張志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