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刘德华 成华检 本网记者 黎黎)记者今(8)日从四川省检察院获悉,由成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近日在成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肖永革、朱继红、管小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五至三十万元。
经审查,1993年重庆正达实业公司投资130万元,成都瑞达微波数字技术研究所投资20万元共同成立大西南无线经济信息发布寻呼台(以下简称大西南寻呼台),被告人肖永革、朱继红均为该寻呼台董事,其中被告人朱继红担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肖永革担任副董事长。1994年5月,由被告人肖永革、朱继红等人出资共150万元成立四川大西南技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西南公司),被告人肖永革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朱继红担任副董事长。被告人肖永革、朱继红为募集资金从事成渝高速客运等项目投资,利用1995年7月相关部门同意大西南公司内部集资200万元的批复,擅自扩大集资范围,以大西南公司名义在位于本市成华区的西南电力设计院内设点宣传,采用承诺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借款年利率,以及由大西南寻呼台担保等手段,自1995年1月至1999年12月期间,共向西南电力设计院职工等不特定人群597户(自然人)吸收存款22,796,782.80元,截止1999年12月尚有9,547,575.60元未归还。
1997年1月,被告人肖永革、朱继红和涉案人黄晓维(另案处理),为向准备建立的大西南无线寻呼总台提供资金支持,并缓解大西南公司集资兑付压力,整合大西南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资金的使用,在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本市一环路东二段48号电子外贸大厦3楼设立大西南无线寻呼总台内部银行(以下简称内部银行,该机构后搬迁至本市猛追湾街66号)。此后,内部银行主要由被告人肖永革、朱继红控制,聘用被告人管小俊负责内部银行的日常管理。在1997年1月至1999年9月期间,内部银行使用“大西南无线寻呼总台内部银行期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等自制票据,承接了大西南公司部分到期集资债务,并继续吸收不特定人群新增存款,两项合计向505户自然人收取存款28,269,883.93元(已归还22,784,792.80元),同时开展对大西南公司及相关联公司的存款、借款等活动。
被告人肖永革、朱继红、管小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金额为大西南公司已归还的存款额13,249,207.20元与内部银行吸收存款额28,269,883.93元的总和,共计41,519,091.13元。鉴于案情复杂,案发时间久远,取证困难,承办人多次与成都市公安局经侦处的侦查人员交换意见,确定案件定性,协助补充完善了各类证据材料。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意见,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