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三类地震中成员有伤亡家庭可再生育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8-07-25 11:06:55)
四川在线消息(本网记者 简晓旭)今(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成员有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
该决定规定:一、因地震有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依据现存子女状况,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地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现有一个子女且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符合规定生育两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一方为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现有一个子女的;(三)夫妻一方为丧偶再婚,双方现有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三、符合本决定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不实行4年的生育间隔时间。
四、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决定的原则,对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作出相应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决定规定:一、因地震有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依据现存子女状况,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地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现有一个子女且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符合规定生育两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一方为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现有一个子女的;(三)夫妻一方为丧偶再婚,双方现有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三、符合本决定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不实行4年的生育间隔时间。
四、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决定的原则,对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作出相应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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