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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背后的“诈骗”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6-11-10 08:41:3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消息  一起合同诈骗案背后隐藏着更大的“诈骗”,但没有骗过精明的检察官。近日,骗子李宏建因合同诈骗罪被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审查检察官发现疑点今年5月10日,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犯罪嫌疑人李宏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起诉书称:为偿还欠款,2005年3月份,李宏建找来空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买来的收款收据带到其兄开办的某房产公司,趁公司办公室无人之机,将公司的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偷盖在空白合同和收款收据上。此后,李用自己虚假填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拿给高某、廖某作抵押,共骗取现金11.2万元。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胡保军仔细审查该案后发现,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中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同案件材料反映的情况有较大出入,卷内材料还有五笔采用相同手段骗取购房款的行为,累计骗取他人近70万元。

  追漏相关当事人不配合根据我省执行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金额标准,11.2万元和80万元的涉案金额的量刑应分别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至10年以下和10年以上。检察官胡保军深感案情重大,迅速展开追诉遗漏犯罪事实的工作。

  7月20日,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大量证据后,将此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但在补充的证据材料中,李宏建对检察机关所追漏的犯罪事实和金额予以否认,认为自己所签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款收据均是一种抵押手续,且已向其中三名被害人出具借条。而在被害人的证言中,除高、廖两位被害人认为是被李宏建骗钱财外,邵某、黄某认为与李宏建系朋友关系,此事属普通的民事借款关系,张某、冯某、卢某则认为是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个人同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均不愿意作为合同诈骗的刑事被害人。

  判决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因案情复杂,胡保军再次审查案卷材料后,以李宏建涉嫌80万元的合同诈骗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胡保军指出,因李宏建已无偿还能力,同案被害人之所以不愿作为合同诈骗刑事被害人,其目的就是为了要求房产公司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房产和借款。鉴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无权对公诉案件的诉讼提出撤诉或不追究刑事的要求,且该案已有确凿证据认定李宏建所有的犯罪事实,遂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经审理后,法院当庭确认了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并采纳了公诉人意见,认定李宏建利用合同诈骗他人80万元的犯罪事实成立。
    刘德华本报记者江芸涵  
编辑:邱波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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