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天府早报消息 死者家属认为院方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索赔5万元,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69岁的郭生贵因患肺癌晚期,住进了四川肿瘤医院。一周后,郭却坠楼死在了住院部的三楼天井上,警方断定为坠楼身亡。为此,死者家属认为死者与医院已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院方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万元的损失。
昨(6)日,武侯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最终当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事件闪回:
原本患有肺癌晚期的郭生贵于今年1月3日晚到肿瘤医院一病区五楼入住,享受一级护理待遇。1月11日上午7时半许,郭从五楼病房窗口坠落到二楼天井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郭系高坠死亡,排除了暴力致死的可能。
事发当天,早上7时10分,护士到病房为郭发放了体温计,随后,郭便让妻子苏远桂到食堂打饭去了。7时25分,当护士前来收回体温计时,发现病员与其家属都不在病房内,护士也没料到有何意外情况。5分钟后,病员依然没有出现,护理员立即打电话向医院组织汇报,四处寻找。7时40分,一名保安在三楼的天井上发现了患者,但已气绝身亡。
据了解,死者坠下的地方是一个离地面高96厘米、打开范围为23厘米的窗口。郭某身高172厘米,一个成年人是怎样从一个23厘米宽的地方坠下?属于故意自杀?还是意外身亡?医院是否应该合同赔偿?一场唇枪舌剑就此展开……
两大争论焦点双方庭上激辩
争论一:自杀还是意外
(上午8时半,法庭内已经聚集了众多关注此案的群众、媒体。原告、死者郭生贵的妻子苏远桂静静地坐在原告席,显然还没有从丧夫之痛中回过神来。)
原告代理律师:患者就是从那个23厘米宽的窗口坠下去的,这点是不争的事实,这说明医院安全措施并不到位。如果安全措施齐全,不管怎样,也不可能发生悲剧。且公安机关调查结果为:高坠死亡,排除暴力致死可能。并没有断定为自杀死亡。死者的求生欲望很强,听说要将他从旺苍医院转到成都专门治疗癌症的医院,他都很高兴,这种情况下他是不可能自杀的。
被告方(激烈反对):一个成年人能从23厘米宽的窗口坠下去,是有难度的,只能说明患者是有选择性的从此处跳下。再说,医院没有责任24小时对病人进行监看。
(此时,被告方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个与出事发窗口相同的模具)如此小的窗口,正常人不可能意外坠下。
被告方:出事前,他吩咐妻子前去打饭,房间里没有一个人,这也是故意让亲人避开,自杀的前兆。
原告方:如果郭是属于故意轻生,也是因为医护人员的态度不好,让郭背上了极大的心理阴影。他们经常都是凶神恶煞的,“他就是感到气得很”。
争论二:医院是否属于合同违约?
原告方:既然在医院进行有偿治疗,医院有权对患者的病情、安全负责,两者之间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的合同关系,患者出事身亡,也就意味着医院方违约与侵犯人身权利。
被告方:如果两者之间存在医疗服务的合同关系,那么原告就没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如果合同成立,应该是郭生贵与医院的合同关系,那是只有当事人才能享有的,这种人身合同关系是不可以转让与继承的。即使存在合同违约责任,只有本人与医院来追究,人身侵权损害,是不允许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追究的。
结果:医院没责任
对于双方的观点,法院认为:两者之间确实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医疗合同是一种手段合同,而非结果合同,属于特殊性合同,具有多重义务。院方主要采用各种手段来对病人的病情进行治疗,不能确切保证达到某种结果,且院方没有义务派人对病人进行24小时守侯护理。
排除他杀、意外身亡外,没有人能阻止别人不活的理由。至于原告方所称,郭的死因跟医护人员态度不好有关,那是凭空假说,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因此,院方对郭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由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当庭表示不服此判决,将对该案进行上诉。
声音:不能助长不良风气
当审判长口头宣判结束后,场内有人鼓掌。“法律是公正的,我赞成该判决。”一名前来旁听的市民表示,在医院内自杀死亡,医院本身就不应该负担责任,那是他自己选择死亡的。“如果自杀,医院都要负责,那岂不是想死的人都跑到企业、单位、私人府邸去跳楼,死者家属还可以得到一部分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