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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楼顶锻炼不慎坠楼身亡 物管被判赔7.6万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8-04-08 10:08:19)  来源:成都晚报
    家住锦江区的市民林先生在自家房屋楼顶上锻炼身体时不慎坠楼身亡,家属认为房屋修建时在防护设施上存在重大缺陷,加之物管方管理不当,最终导致林先生死亡。随后,家属将楼房的修建公司和小区物管告上法庭,要求两者担责。昨日,锦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疏于管理导致事故,小区物管最终被判赔偿7.6万元。

  业主坠楼 两公司成被告

  去年1月14日早上6时许,家住锦江区某小区的林先生,跟往常一样来到楼顶锻炼身体。但在锻炼过程中意外发生了,由于房屋楼顶外围防护栏杆过低,林先生不慎坠楼,当场身亡。

  林先生的家属认为,楼顶的防护栏杆低于我国建筑规范中防护栏杆的相应要求,属于屋顶防护设施上的重大缺陷。此外,小区物管在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严重过错,对于事故的发生,房屋修建公司和物管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不久,林先生的家属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庭上争议 楼顶能否上人?

  法庭上,房屋的修建公司表示,林先生居住的房屋并非由他们设计,防护栏太低是设计单位的问题。公司还认为,林先生居住的房屋是质量合格的优良工程,从房屋设计图上看,该房的楼顶不能上人,业主私自进入不能上人的屋面锻炼,最终出事,公司不应对此担责。

  为了证明楼顶不能上人,修建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建筑设计说明》《结构设计总说明》《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通知单》等证据材料。

  物管公司也称,林先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认知。“楼顶本身就不是锻炼身体的地方,林先生在此出事,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公司不应担责。”

  疏于管理 物管承担次要责任

  锦江区法院认为,修建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已表明林先生出事的房屋工程质量优良,屋面设计为不上人屋面,施工和设计均符合标准。因此,对林先生的死,修建公司不应担责。

  法院查明,出事的房屋楼顶只有一个门洞,并没有门,楼顶上挂有衣物并种有花草,此外还堆放有杂物,在楼梯、楼顶处均没有警示标志。法院认为,林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楼顶上锻炼身体时,应当对潜在的危险有理解、辨别、判断和控制的能力,但他却忽视了潜在的危险。对于事故的发生,林先生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物管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于业主在楼顶上锻炼身体一事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在楼顶设置警示标志,明显疏于管理。”法院认为,物管公司的疏忽,增加了林先生从楼顶上摔下的可能性。对林先生的死,该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锦江区法院认定物管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林先生的家属7.6万元。
    锦法 记者 杨为为 袁钲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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