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官员财产申报 首例阳光法案最终会否流产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8-10-08 07:45:00)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官员财产申报的话题,近期再次引发热议,进入民众视野。话题缘自被称为首例“阳光法案”的新疆阿勒泰地区官员财产申报规定出台。不过,在一片叫好声中,也能听到不少存疑的观点,个别舆论认为有“做秀”之嫌。
仔细阅读了在“阿勒泰地区廉政网”上《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的原始文本,我感到阿勒泰地区纪检监察系统的态度很认真,我不认为是做秀。规定很细化,既有法律法规条文作为保障,也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显然有别于那些似曾相识的 “不能配异性秘书”、“官员不能腐败”的无厘头,也不同于司法系统“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之类——它们形似信誓旦旦,实则等同废话。
阿勒泰出台的措施,也有别于10多年前,中央就已颁布、至今也仍在施行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实践证明,“收入申报”遏制腐败的效果尚未达到预期,否则那些巨额财产怎么会来源不明?那些落马的腐败官员,有谁是因为“收入申报”而被揭露出来?“财产申报”的制度设计,显然大大进了一步,且将申报范围扩大到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如能实施并推而广之,对预防、揭露腐败,效果肯定不能低估。
既然如此,为何被誉为首例的“阳光法案”,却被不少舆论认为“最终会流产”?
我知道公众对于腐败早已经深恶痛绝,支持任何吏治整肃的行为并为之欢呼。阿勒泰地区这一规定出台,初衷令人敬重,不过我也并不看好。这并非因为阿勒泰地区纪委反腐防腐的出发点和制度设计不好,而是因为我有些悲观地认为,支撑其贯彻实施的文化基础缺失,制度保障的大环境尚未形成。敢为天下先的勇气可嘉,但在一个地区单独实施申报的小范围制度却难以为继,因而流产的概率很大。
言及文化基础,新近关于这一“财产申报”的反应不能不提到:七成受访的官员有异议或反对。不少舆论的看法是,这些反对者十有八九是腐败分子是贪官。我倒觉得这样的判断太一概而论,简单片面。但正是这样强烈的反对,足以从一个侧面印证,通过财产申报而达到吏治目标的传统文化价值观还相当缺乏。“大智若愚,良贾深藏若虚”。谦虚也好,中庸也罢,这一古训所蕴涵的哲理,极具中国传统文化的韵味,也是中国人安身立命的传统价值观。富不露财,深藏若虚,即便正当经商而致富者都深谙此道,何况部分财富取之无道的官员?财产申报,虽说是西方国家现代政府防止官员腐败行之有效的措施,但毕竟难以与我们固有理念相贯通,有多少人愿意招摇过市呢?就此而言,反对者并不一定就是贪官。
关于文化和价值观,还有一个影响不容讳言。“刑不上大夫”习惯性思维的流毒,虽然不合现代法治的潮流,但却是实施申报制度一种潜在的、并非可以忽略不计的阻力和障碍。指出这样的思维陋习,我并不是说阿勒泰地区反腐防腐举措,就一定会使人产生“打苍蝇”的误解:需要财产申报的仅是县处级干部,那么这个地区的地厅级领导干部呢?地厅级干部的管理权限在省、自治区,不是地区廉政监察的对象。可是谁见到全国哪个省、自治区出台了类似的规定?再有,相关的配套法规,如个人所得税的核实、征收和监管,遗产税,金融实名制,刑法相应法条等等,这些大环境的制度保障目前显然很不完善。因此很难想象,一个本来就因为缺乏文化价值基础,且有巨大阻力的制度设计,能够在一个小范围内畅行。这也是我对阿勒泰地区 “率先实施”不看好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不看好,并非是我认为“财产申报”的制度设计不可取。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经过不断完善和发展,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已日趋成熟,成为反腐败斗争的利器。在我国,解决这一问题的相关法律却迟迟未能出台。究其原因,我们在制度体制、价值观念、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等方面与其他国家存在的巨大差异,是重要因素。但是,公众对于腐败现象的痛恨,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这样的氛围已经正在造就一个现代法治的文化价值观,国外一些比较成功的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也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鉴于此,我相信,财产申报作为反腐的重要制度设计,一定会成为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的方向。 老马 (作者系四川在线知名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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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A:应广泛实行,立法推广,加重对拒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行为的处罚。让广大人民群众加入到监督队伍中。除了财产申报还要财产公开,除了官员个人财产申报,还要申报家庭财产。
剑门若郎:对各级官员都应该实行财产申报和监督制度!
csjwjw:重要的是要惩处。教育虽然好,但有的贪官就像景阳冈上的老虎,不给予严厉打击是不奏效的。
客人B:官员的收入大概包括两个部分:工资性收入和非工资性收入,后者就是人们所说的“隐形收入”和“灰色收入”,而这部分见不得阳光的收入往往占据了官员收入的大头。如果后者也要公开,当然也最应该公开,但我的感觉是——难!
ncyaohua:哈哈,早就应该啦,不过不要又是形式主义。
客人C:支持!当然支持!就是不知道如果全国都搞,这个决心什么时候才能下?
HYY:必须从立法上规定,政府官员没有按规定如实申报的财产,一经查出无论来源渠道如何,一律不得以收入合法为由进行抗辩,而应当以非法所得论处,这个申报制度才可能有一定实际意义。
xzsc630105:关键是看谁来监督,自己监督自己行吗? (据四川在线)
破冰之举不应承载太多责难
专家认为,官员财产申报是反腐败的核心环节。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之初,就表示将研究推行财产申报制。阿勒泰先行一步,尖刀刺向了腐败的心脏。但有人质疑,配套措施不健全,官员可能瞒报,制度难以执行。新疆某地区一位领导干部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这项制度最终会流产。”
有不同议论并不奇怪,何况阿勒泰地区此次推出的又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极为敏感,尤其是剑指公权腐败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呢?
我相信,包括此前媒体所报道当地反对这项制度出台的七成官员在内的各界人士,对这一制度或泼冷水,或预言流产,或质疑,或挑毛病,并非全是出于维护自己既得利益的担忧和恐惧,也有对这一制度存在着的一些显而易见的不周全、不严密的考量。但我觉得,既然反腐败的前提和先决条件之一就是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那么,我们就应该对此持一种理性、宽容的态度,毕竟,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总比没有要强,相关配套举措的出台、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阿勒泰地区推出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全国来说,既是破冰之举,当然就不应该,也无法一下子承载太多的责难,相反,我们应该慷慨地送上我们的掌声才是。
应该看到,囿于中国国情,也囿于盘根错节变幻莫测的官场各种利益、潜规则的掣肘,出台这一制度,对于当地的决策者、力推者们来说,也是需要下很大的决心,甚至要冒巨大风险的。该制度如能对反腐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冒这样的风险倒也值得。可假如由于遭遇强力抵制,甚至官员财产申报由于相关配套举措无法跟进,使这一制度半途而废,或无疾而终的话,那么,这些决策者将要面对的就不仅仅只是把人都得罪光了,被人看笑话、下不了台的尴尬,而且很可能从此失去部属们的拥戴,自己的位子能否继续坐得安稳都成问题了。可阿勒泰地区全国首创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依然如期推出,就冲这一胆识和勇气,我们就有理由为阿勒泰地区的决策者们投去钦佩的目光,并预祝他们能为全国广泛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做出有益的探索。 李甘林 (作者系四川在线博主)
官员反对说明财产申报很有必要
不妨把随机调查的对象调换一下,不是调查官员本人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态度,而是普通老百姓对于这项制度的态度,我想结果一定会截然两样,绝大多数群众都会举双手赞成。之前坊间所流露出的百姓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强烈呼声也能够充分说明这点。部分官员和普通百姓对于同一项制度之所以看法迥异,其实不只是关系到这项制度本身科学与否的问题,更关系到双方如何看待利益问题,老百姓支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因为只有这样,人民公有财产才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公共利益才不会受到不明不白的损失;部分官员反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因为此举威胁到了他们的既得利益或可能利益,使他们谋求法外利益的空间变得几乎为零。
正因为如此,对于官员财产的监督事实上也就成为了官权与民权的一场博弈,从对官员收入的不加监控到收入申报,从收入申报到财产申报,撇开我国政府法治意识、行政理性的不断加强不谈,我们可以看到公众对权力监督的呼声发挥了强劲的推动作用。可以说,是广大民众权利意识的不断强化,以及对腐败的深恶痛绝,才使得对官员财产的监督向前迈进了可喜的一大步。
问题的关键也在于此,只有将权力置于阳光照耀之下,才不会使权力发霉变臭。有些官员对财产申报制度的反对恰恰能够说明这项制度本身的巨大威慑力,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他们选择反对而不是支持,恰恰说明他们对阳光有所畏惧,担心阳光会把自己不那么见得人的地方显示在公众面前。
尽管有官员反对财产申报不等于他们心里都有鬼 (这样的揣测是难于避免的),也同样,那些认为无所谓甚至支持财产申报的官员未必就绝对清廉。至少,部分官员对财产申报的态度说明了他们没能充分认识到财产申报本身的重大积极意义,或者说,他们将个人利益放在了比对公权力的监督更加重要的位置——而对监督公权力缺乏必要的敬畏往往是腐败得以滋生的“肥沃”土壤。由此,我们是不是该从这种反对中感受到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紧迫性? 徐光木 (作者系四川在线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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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通行的做法
通过公开官员财产,实现对权力的监督,确保官员的廉洁,是文明国家通行的做法。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目前,全世界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应用这一制度,也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被公认为是“阳光法案”和“终极反腐”。
以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为防止官员以公职谋取个人利益,香港特区政府规定负责协助行政长官制定政制的行政会议成员,须每年申报其资产、物业及任何实质利益供公众查阅,这就是香港的官员利益申报制度。自2002年7月,香港特区政府实行该制度以来,特区政府每年都公布政府高官的私产,并由政务司专门负责登记。2002年8月,在前特首董建华申报的清单中,甚至连一包花生也不放过。2003年,香港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在购车过程中未能及时进行利益申报而遭受公众质疑,最终被迫辞职。由此可见,香港的官员利益申报制度是何等严厉。
其实早在1995年,我国就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也取得了一定效果。遗憾的是很多地方流于形式,仅把官员的工资填了上去。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官员在腐败过程中,也许他的上级不知道,组织不知道,但总会有群众知道。在反腐败中最有力的措施是群众监督,而要想群众监督,就必须群众知情;要想群众知情,就必须公示官员的财产,让群众能够以一种非常客观的态度监督官员的财产收入,如此才能保证官员不会腐败。 (据腾讯网)
仔细阅读了在“阿勒泰地区廉政网”上《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的原始文本,我感到阿勒泰地区纪检监察系统的态度很认真,我不认为是做秀。规定很细化,既有法律法规条文作为保障,也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显然有别于那些似曾相识的 “不能配异性秘书”、“官员不能腐败”的无厘头,也不同于司法系统“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之类——它们形似信誓旦旦,实则等同废话。
阿勒泰出台的措施,也有别于10多年前,中央就已颁布、至今也仍在施行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实践证明,“收入申报”遏制腐败的效果尚未达到预期,否则那些巨额财产怎么会来源不明?那些落马的腐败官员,有谁是因为“收入申报”而被揭露出来?“财产申报”的制度设计,显然大大进了一步,且将申报范围扩大到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如能实施并推而广之,对预防、揭露腐败,效果肯定不能低估。
既然如此,为何被誉为首例的“阳光法案”,却被不少舆论认为“最终会流产”?
我知道公众对于腐败早已经深恶痛绝,支持任何吏治整肃的行为并为之欢呼。阿勒泰地区这一规定出台,初衷令人敬重,不过我也并不看好。这并非因为阿勒泰地区纪委反腐防腐的出发点和制度设计不好,而是因为我有些悲观地认为,支撑其贯彻实施的文化基础缺失,制度保障的大环境尚未形成。敢为天下先的勇气可嘉,但在一个地区单独实施申报的小范围制度却难以为继,因而流产的概率很大。
言及文化基础,新近关于这一“财产申报”的反应不能不提到:七成受访的官员有异议或反对。不少舆论的看法是,这些反对者十有八九是腐败分子是贪官。我倒觉得这样的判断太一概而论,简单片面。但正是这样强烈的反对,足以从一个侧面印证,通过财产申报而达到吏治目标的传统文化价值观还相当缺乏。“大智若愚,良贾深藏若虚”。谦虚也好,中庸也罢,这一古训所蕴涵的哲理,极具中国传统文化的韵味,也是中国人安身立命的传统价值观。富不露财,深藏若虚,即便正当经商而致富者都深谙此道,何况部分财富取之无道的官员?财产申报,虽说是西方国家现代政府防止官员腐败行之有效的措施,但毕竟难以与我们固有理念相贯通,有多少人愿意招摇过市呢?就此而言,反对者并不一定就是贪官。
关于文化和价值观,还有一个影响不容讳言。“刑不上大夫”习惯性思维的流毒,虽然不合现代法治的潮流,但却是实施申报制度一种潜在的、并非可以忽略不计的阻力和障碍。指出这样的思维陋习,我并不是说阿勒泰地区反腐防腐举措,就一定会使人产生“打苍蝇”的误解:需要财产申报的仅是县处级干部,那么这个地区的地厅级领导干部呢?地厅级干部的管理权限在省、自治区,不是地区廉政监察的对象。可是谁见到全国哪个省、自治区出台了类似的规定?再有,相关的配套法规,如个人所得税的核实、征收和监管,遗产税,金融实名制,刑法相应法条等等,这些大环境的制度保障目前显然很不完善。因此很难想象,一个本来就因为缺乏文化价值基础,且有巨大阻力的制度设计,能够在一个小范围内畅行。这也是我对阿勒泰地区 “率先实施”不看好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不看好,并非是我认为“财产申报”的制度设计不可取。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经过不断完善和发展,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已日趋成熟,成为反腐败斗争的利器。在我国,解决这一问题的相关法律却迟迟未能出台。究其原因,我们在制度体制、价值观念、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等方面与其他国家存在的巨大差异,是重要因素。但是,公众对于腐败现象的痛恨,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这样的氛围已经正在造就一个现代法治的文化价值观,国外一些比较成功的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也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鉴于此,我相信,财产申报作为反腐的重要制度设计,一定会成为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的方向。 老马 (作者系四川在线知名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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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A:应广泛实行,立法推广,加重对拒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行为的处罚。让广大人民群众加入到监督队伍中。除了财产申报还要财产公开,除了官员个人财产申报,还要申报家庭财产。
剑门若郎:对各级官员都应该实行财产申报和监督制度!
csjwjw:重要的是要惩处。教育虽然好,但有的贪官就像景阳冈上的老虎,不给予严厉打击是不奏效的。
客人B:官员的收入大概包括两个部分:工资性收入和非工资性收入,后者就是人们所说的“隐形收入”和“灰色收入”,而这部分见不得阳光的收入往往占据了官员收入的大头。如果后者也要公开,当然也最应该公开,但我的感觉是——难!
ncyaohua:哈哈,早就应该啦,不过不要又是形式主义。
客人C:支持!当然支持!就是不知道如果全国都搞,这个决心什么时候才能下?
HYY:必须从立法上规定,政府官员没有按规定如实申报的财产,一经查出无论来源渠道如何,一律不得以收入合法为由进行抗辩,而应当以非法所得论处,这个申报制度才可能有一定实际意义。
xzsc630105:关键是看谁来监督,自己监督自己行吗? (据四川在线)
破冰之举不应承载太多责难
专家认为,官员财产申报是反腐败的核心环节。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之初,就表示将研究推行财产申报制。阿勒泰先行一步,尖刀刺向了腐败的心脏。但有人质疑,配套措施不健全,官员可能瞒报,制度难以执行。新疆某地区一位领导干部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这项制度最终会流产。”
有不同议论并不奇怪,何况阿勒泰地区此次推出的又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极为敏感,尤其是剑指公权腐败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呢?
我相信,包括此前媒体所报道当地反对这项制度出台的七成官员在内的各界人士,对这一制度或泼冷水,或预言流产,或质疑,或挑毛病,并非全是出于维护自己既得利益的担忧和恐惧,也有对这一制度存在着的一些显而易见的不周全、不严密的考量。但我觉得,既然反腐败的前提和先决条件之一就是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那么,我们就应该对此持一种理性、宽容的态度,毕竟,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总比没有要强,相关配套举措的出台、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阿勒泰地区推出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全国来说,既是破冰之举,当然就不应该,也无法一下子承载太多的责难,相反,我们应该慷慨地送上我们的掌声才是。
应该看到,囿于中国国情,也囿于盘根错节变幻莫测的官场各种利益、潜规则的掣肘,出台这一制度,对于当地的决策者、力推者们来说,也是需要下很大的决心,甚至要冒巨大风险的。该制度如能对反腐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冒这样的风险倒也值得。可假如由于遭遇强力抵制,甚至官员财产申报由于相关配套举措无法跟进,使这一制度半途而废,或无疾而终的话,那么,这些决策者将要面对的就不仅仅只是把人都得罪光了,被人看笑话、下不了台的尴尬,而且很可能从此失去部属们的拥戴,自己的位子能否继续坐得安稳都成问题了。可阿勒泰地区全国首创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依然如期推出,就冲这一胆识和勇气,我们就有理由为阿勒泰地区的决策者们投去钦佩的目光,并预祝他们能为全国广泛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做出有益的探索。 李甘林 (作者系四川在线博主)
官员反对说明财产申报很有必要
不妨把随机调查的对象调换一下,不是调查官员本人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态度,而是普通老百姓对于这项制度的态度,我想结果一定会截然两样,绝大多数群众都会举双手赞成。之前坊间所流露出的百姓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强烈呼声也能够充分说明这点。部分官员和普通百姓对于同一项制度之所以看法迥异,其实不只是关系到这项制度本身科学与否的问题,更关系到双方如何看待利益问题,老百姓支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因为只有这样,人民公有财产才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公共利益才不会受到不明不白的损失;部分官员反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因为此举威胁到了他们的既得利益或可能利益,使他们谋求法外利益的空间变得几乎为零。
正因为如此,对于官员财产的监督事实上也就成为了官权与民权的一场博弈,从对官员收入的不加监控到收入申报,从收入申报到财产申报,撇开我国政府法治意识、行政理性的不断加强不谈,我们可以看到公众对权力监督的呼声发挥了强劲的推动作用。可以说,是广大民众权利意识的不断强化,以及对腐败的深恶痛绝,才使得对官员财产的监督向前迈进了可喜的一大步。
问题的关键也在于此,只有将权力置于阳光照耀之下,才不会使权力发霉变臭。有些官员对财产申报制度的反对恰恰能够说明这项制度本身的巨大威慑力,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他们选择反对而不是支持,恰恰说明他们对阳光有所畏惧,担心阳光会把自己不那么见得人的地方显示在公众面前。
尽管有官员反对财产申报不等于他们心里都有鬼 (这样的揣测是难于避免的),也同样,那些认为无所谓甚至支持财产申报的官员未必就绝对清廉。至少,部分官员对财产申报的态度说明了他们没能充分认识到财产申报本身的重大积极意义,或者说,他们将个人利益放在了比对公权力的监督更加重要的位置——而对监督公权力缺乏必要的敬畏往往是腐败得以滋生的“肥沃”土壤。由此,我们是不是该从这种反对中感受到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紧迫性? 徐光木 (作者系四川在线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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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通行的做法
通过公开官员财产,实现对权力的监督,确保官员的廉洁,是文明国家通行的做法。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目前,全世界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应用这一制度,也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被公认为是“阳光法案”和“终极反腐”。
以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为防止官员以公职谋取个人利益,香港特区政府规定负责协助行政长官制定政制的行政会议成员,须每年申报其资产、物业及任何实质利益供公众查阅,这就是香港的官员利益申报制度。自2002年7月,香港特区政府实行该制度以来,特区政府每年都公布政府高官的私产,并由政务司专门负责登记。2002年8月,在前特首董建华申报的清单中,甚至连一包花生也不放过。2003年,香港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在购车过程中未能及时进行利益申报而遭受公众质疑,最终被迫辞职。由此可见,香港的官员利益申报制度是何等严厉。
其实早在1995年,我国就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也取得了一定效果。遗憾的是很多地方流于形式,仅把官员的工资填了上去。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官员在腐败过程中,也许他的上级不知道,组织不知道,但总会有群众知道。在反腐败中最有力的措施是群众监督,而要想群众监督,就必须群众知情;要想群众知情,就必须公示官员的财产,让群众能够以一种非常客观的态度监督官员的财产收入,如此才能保证官员不会腐败。 (据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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