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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巨额土地出让金 法院两份判决自相矛盾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7-08-07 07:31:42)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消息  2005年7月,简阳市城区建筑公司副经理魏芬被资阳中院以诈骗巨额土地出让金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6年5月17日,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07年7月20日,资阳中院以诈骗罪判处魏芬有期徒刑7年。该案虽暂时落下帷幕,对于判决中种种疑点的争议却并未就此停止。律师认为,重审判决中并没有解决省高院提出的“究竟是魏芬欺骗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土地出让金流失”的问题。
  日前,被告不服判决,再次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案情回放
  免交出让金30万
  2001年9月,原简阳市城区建筑公司副经理魏芬欲将丈夫名下位于该市花园街的划拨土地进行房产开发。按照法律规定,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时,须交纳相应的出让金。而当地政府明确规定:对基金会贷款给单位、企业、个人,并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属划拨土地未进行建设的,办理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本市收取部分免交。
  魏芬在案件审理中辩称,想到政府曾明确承诺政策倾斜,于是找到当地农经局集体资产管理科科长郑德慧,要求其出具该宗土地在基金会抵押贷款并要求变现的证明。由于花园街土地没有在基金会进行过抵押贷款,因此不能享受政府给予基金会变现处置资产的有关优惠政策。郑当即予以了回绝。
  被告称,同月11日,魏芬突然接到郑德慧的通知,带上相关资料来到其办公室。随后,郑安排工作人员钟时新按基金会处置变现的要求写出申请书,再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先后送当地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人刘维彬、分管副市长陈绍华签字后,获取了《资产变现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凭此可免交土地出让金)。魏手持《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国土局办理了相关手续。
  后来,魏将花园街土地过户给一位亲友,免交了土地出让金。经评估,该块土地在当时的价值为62万余元,应交纳的出让金为30万余元。2002年,该宗土地被政府统一收回进行开发,魏以亲友的名义,按每亩48万元的价格,共得到130余万元补偿款。
  2005年4月25日,资阳市检察院认为魏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巨额国家土地出让金,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

  省高院发回重审
  资阳中院审理认为,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土地出让金30万余元,其行为在实质上侵犯了国家对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权,已构成诈骗罪。2005年7月13日,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12万元,免交的土地出让金予以追缴。原简阳市副市长王建伟也被指在担任简阳市国土局局长期间,在未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审批同意办理了涉案土地划拨转让的手续,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流失,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魏、王上诉后,省高院认为,王建伟滥用职权案与魏芬诈骗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矛盾,本案在魏芬究竟是如何获得变现确认通知书的关键问题上事实不清,难以判断土地出让金流失究竟是魏芬欺骗国家工作人员造成的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的。两案均被发回资阳中院重审。2007年6月18日,资阳中院作出重审判决:王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2007年7月20日,魏因检举立功,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万元,所骗取的30万余元赃款予以追缴。

  □争议焦点
  是否虚构事实?
  法院认为,《申请书》虽非魏芬虚构,也非魏芬亲自去办理,但这些都是郑得慧应魏芬要求做的,对此,魏芬应当承担虚构事实的相应责任。魏芬的辩护人冯明超律师认为,在法律上,为他人承担法律责任有两种情况:一是共同犯罪,二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本案中,法院没有认定魏芬和王建伟、郑德慧等属于共同犯罪,法律也没有对此作出魏必须承担责任的规定。因此,虽然《通知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但却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并非魏芬虚构,也不是她所能虚构的。魏也不应该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是否构成诈骗罪?
  魏芬是否构成诈骗罪一直是本案的焦点。律师冯明超辩称,按照法律规定,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基于对物权的侵害,不是对债务的侵害,不包括可得利益、预期收益。
  四川大学法学院一位资深刑法学专家说,收取权只是一种权益,它体现的是一种利益,不能把它等同于现实的、直观的财产。诈骗罪侵犯的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可以观感的财产。对于收取权是否属于财产的一种表现,“从司法理论上说,可能有法律界人士会把收取权当成财产的一种,但在实践中,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此作出明确界定。作为司法机关,如果要对被告人定罪,首先要有法可依。即便你是按照当下业界一种主流意见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可能也是无法可依。

  □专家点穴
  两份判决自相矛盾
  四川大学法学院一位资深刑法学专家认为,滥用职权罪与诈骗罪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从法理上来讲,就算国家工作人员尽心尽力,严格把关,也不能阻止犯罪嫌疑人利用其他手段达到自己犯罪的目的。但就本案来说,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超越权限,哪怕其中任何一个人尽了职责,都不会导致虚假《通知书》的出炉。说到底,究竟是魏芬诈骗造成还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国家土地出让金造成了损失才是本案的关键。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出具了《通知书》,那么魏芬就不应该构成诈骗罪;同理,如果是魏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了《通知书》,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就不应该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按照资阳中院“《通知书》非魏芬亲自办理所得,但这都是郑德慧应魏芬要求做的,魏应承担虚构事实的相应责任”的认定,那王建伟、郑德慧等国家工作人员则和魏构成共同犯罪。
  
    早报记者罗其  
编辑:刘波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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