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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派出所门口遇刺身亡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7-06-15 13:17:39)  来源:新安晚报
    15岁少年龙龙(化名)到派出所里接受民警讯问,傍晚被释独自离开,后在派出所门口约300米处被人刺死。龙龙家人认为警方有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警方在办案中的违法行为,并索赔30万余元。6月13日下午,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回放:少年派出所门口遇刺

  2006年10月12日上午,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分局芦岭派出所民警为了调查一起学生打架案件,到某中学将15岁的龙龙从教室里带出,和另外两名少年同在派出所里接受讯问查证。

  当晚18时许,民警调查结束,在没有通知学校和家长的情况下,将龙龙释放。龙龙独自走出派出所约300米时,遭持刀少年王某某捅伤,抢救无效死亡。

  家长:警方负有一定责任

  龙龙的父亲洪流认为,派出所民警讯问查证龙龙时,没有开传唤证,并且在派出所里讯问查证的时间超过了8个小时,行为已经违法。查证结束后,民警释放龙龙时,又没有通知学校和家长来领,结果造成龙龙脱离监护死亡。

  洪流认为,龙龙脱离监护是由派出所造成的,派出所负有一定责任。在与警方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洪流将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

  警方:没有执法过错

  6月13日下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赔偿诉讼案。

  庭审中,埇桥区公安分局由一位民警和律师参加庭审。埇桥区公安分局认为,警方是依法传唤龙龙,并不是强行留置,且传唤也未超期,并无执法过错。当日下午传唤查证结束后,通知龙龙离所,虽未通知学校和家长将其领回,但也无相关法律规定传唤查证结束后,应通知监护人领回的规定,且龙龙已满15岁,其家离派出所不过10余分钟路程,完全有能力自行回家,警方未通知其监护人也无不当之处,警方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律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有空白

  6月13日,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孔维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警方在讯问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在场。但讯问结束以后,未成年人离开讯问场所,是否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带领离开,目前法律没有规定。龙龙被刺身亡一案,暴露了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一个空白。

  (本报记者 张安浩)
      
编辑:谢海燕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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