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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结婚离大学生不远了?社会各界赞弹不一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2-12-06 09:23:56
南方网讯 1990年,国家教委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去年12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瞿振元明确提出:大学生可否结婚应由高校说了算,但前提是学校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此话一出,武汉大学立即响应,表示该校将不会制止在校生结婚,由此而引发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大讨论,毁誉各半。
近日,国家教育部再次传出消息:新修订的国家《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将于年底出台,其中“在校大学生结婚就退学”的规定将可能被修改甚至废除。
这是否意味着,从明年开始,在校大学生可自由结婚?
■记者调查
存在十数年的“大学生结婚就退学”的规定将可能在年内废除。记者连日来在广州地区展开调查时发现,该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广州高校学子纷纷叫好:“尽管我们中绝大多数人都不会在校结婚,但这绝不代表学校有权力限制我们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修改这一规定体现了法治的进步。”
哈佛大学法律硕士、英国富勒华法律事务所驻北京办事处的张律师则一语点破天机:“该问题形式重于内容,法律意义大于事实意义,争论的核心不在于大学生应不应该结婚,而在于教育部或者高校有没有权力来限制学生的婚姻自由。”
焦点一 结婚退学与《婚姻法》抵触?
在1980年全国人大颁布的现行婚姻法中,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然而,1990年教育部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却有着与上述法律相抵触的说法:“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结婚就必须退学?这一规定近年来屡遭质疑:随着高考条件的放宽,已婚者都可以参加高考了,还有什么理由继续限制在读大学生的结婚权利?与此同时,不少专业人士更对该规定的合法性表示怀疑。
“《规定》对《婚姻法》乃至《宪法》构成了挑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系教授明确表示:作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婚姻自由“绝不能通过所谓的《规定》来限制,就法律而言,高校禁止在校学生结婚违法。
该教授具体解释说:”婚姻自由“和”接受高等教育“都是大学生的合法权利,但根据现有规定,大学生如要接受高等教育,就必须放弃婚姻自由权;如要婚姻自由,就必须放弃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两者只能选其一,也即是说,两种合法权利,有一种必然被剥夺。因此,毋庸置疑,《管理规定》与《婚姻法》相违背。
焦点二 修改《规定》有无实际意义?
“我们会选择结婚吗?大多数人肯定不会,现在的学生都很理智。大学生既没有什么经济能力,毕业后去向又不定,恋爱分手率都那么高,何况是结婚?但尽管如此,我们也不会乐见这样一条结婚就得退学的规定。取消它,先不谈实际意义,至少是对大学生性关系、对大学生成人身份的一种承认。“在记者采访的数十位广州在校大学生中,华南师范大学中文系研二女生小李的说法颇具代表性。
的确,对于大多数大学生来说,“婚姻自由”只是一个无操作意义的“伪问题”,问题的根本不在于大学生们是否会结婚,而在于他们究竟能不能结婚,能不能享受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正如中大社会学系一研究生所说:“中国大学生是一个相当特殊的群体,他们要接受法律和学校各种规章的双重管理,而后者往往会对前者所保障的权益进行触犯。因此,修改该《规定》意义深远,既是对现有高教体制的突破,也是”法治“推进的一种见证。”
然而,退一步说,即使新出台的《管理规定》取消了“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结婚”的规定,其所能触及的也不过是“冰山一角”:大学校园内结婚者毕竟很少,多的只是同居者,但目前因“非法同居”而被勒令退学的事例仍比比皆是。去年曾有媒体报道:上海某知名高校女生宿舍楼下水道堵塞,经清理,发现堵塞物为大量避孕套。而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近几年来,广州某著名高校曾多次勒令被发现与女(男)友同居或“有不正当性行为”的学生退学,并取消其学位资格,态度坚决强硬。
可见,高校“性行为”的地下泛滥与校方惩罚的严厉程度已渐成两极趋势,而高校生最渴望的也并非对“擅自结婚”的认可,而是对“非法同居”的宽容。
对此,暨南大学一大三男生乐观地猜测:“既然都能允许结婚了,在这方面应该也会有所松动吧?”
焦点三 学生结婚学校难以操作?
夹在教育部和学生中间,高校的角色更显尴尬:目前,在校研究生结婚仍需要导师签名,而教育部一句“高校说了算”则将学校抛到了矛盾的聚光点。这自然令人质疑:中国的高校,责和权究竟有多大?对此,广州大多数高校的相关负责人都讳莫如深,只表示:一旦该规定取消,学校将面临实际操作困难。
首先,学校担心会出现大批学生要求结婚,乃至影响到校方正常教学秩序。“大学生年轻易冲动,感情好时山盟海誓,不计后果结了婚,如果以后影响了学业、就业,这样学校算不算对学生尽到了责任?”石牌地区某校有关负责人反问。
其次,《规定》取消后,结婚是否仍需要学校签字?具体程序应该如何进行?结了婚可否生小孩?怀孕了可不可以继续上课?出现未婚先孕又该怎么办?这些问题至今都没有具体可行的措施。
而最关键的一点则是,如果允许学生结婚了,再出现“非法同居”还该不该开除?目前中国法律对于“非法同居”采取“既不提倡、也不保护;既不反对、也不惩罚”的态度,那么高校以后是不是也应该“照章办事”?而这会不会导致校园性关系更加泛滥?
“我希望数年后,大学生能否结婚成为一个彻彻底底的‘伪问题“,也认为学生间的性关系不应如现在这样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同时,我也不希望看见避孕套、避孕试纸在大学校园内满天飞,不希望看到那些匆匆结婚的人再匆匆离婚!”刚毕业两年、现留校工作的王老师有些矛盾地说着。
她随即补充:“我们需要一种相当健康的校园性关系,无论是结婚还是同居,都应当自由而且理性。但,这种关系,究竟离我们还有多远?
■观点碰撞
针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问题,社会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法律和道德。支持修改者认为:废除该《规定》反映了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对道德风尚的自觉维护;坚持“不该结婚”者则坚信:象牙塔里容不下一张婚床!
法律角度
反对方:《规定》不触犯《婚姻法》
广州某高校学生处有关负责人、法学学士:
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全国人大《婚姻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理,在高校生结婚的问题上,应适用特别法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赞成方:《规定》显然违背《宪法》
张律师(英国富勒华法律事务所驻北京办事处):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不适用于该规定。这一原理运用时,两者的制定机关必须是同一机关。也就是说,只有当在校大学生不准结婚的规定同样出自全国人大而非教育部时,才可采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
刘先生(中山大学法律系在读研究生):
教育部作为国务院下属的一个部级单位,行政级别并没有凌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因此,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可以向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申请,要求人大废除该《规定》,并制定新的有关法案。这才是正常的合法的运作程序。
道德角度
赞成方:结婚生子好过未婚同居
李先生(留美博士,现供职于某咨询公司):
大学生的心理生理都已经成熟,对于性这方面的需求是人之常情。中国现在的社会对于未婚生子或者未婚同居都是采取反对态度,是希望未婚同居、未婚生子的情况越来越多呢,还是希望顺应现实情况,学生当中愿意结婚的就成其好事,顺便矫正一下社会风气?
另外,有人以为结婚会影响学生的课业,以我个人的经验来看,是没有这种问题的,反而夫妇之间互相鼓励扶持帮忙预习复习,倒是有相得益彰的好处。学生结婚是不是会对其他学生造成影响,这个问题我不敢下结论,只不过我在美国上大学四年时间,夫妇两人同在一班也见过不少,至少在我所见所闻的范围内,还没有什么其他的学生会因为班上有夫妇同学这个原因导致成绩下降,而被教授“开”掉的。相反有时候夫妇当堂接吻,教授还会带头鼓掌喝彩。
反对方:限制结婚可保障求知权
曾女士(政府职员,现有一女就读大学):
高考对是否结婚已经不作限制,这是情非得已的选择,也是一种进步,是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一种归位,其立足点是教育平等,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而限制大学生结婚的基点是保障大学生更好地实现求知权。不难想象,如果就读大学生竞相在学校组建家庭,将会给高校教育制造多大的混乱。婚姻家庭的拖累,会大大限制知识的获取和自身素质的提高,提前使他们背上沉重的家庭责任,将会让校园摆不下一张平静的书桌。仅从这一点看,对权利的适当限制也是必要的,因为它保障了别的权利的充分实现。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记者卞晶 范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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