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代表主体地位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改革开放40年来人大代表工作综述

2018-12-11 15:35:48来源:经济日报编辑:彭焘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张 雪

  10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期间,召集56名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座谈,听取他们对人大工作、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接受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共有267万多名五级人大代表,这些来自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领域的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这些年各级人大代表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其他各级国家机关不断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更好发挥代表作用。

  “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人大代表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国家其他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办公厅联络局原巡视员李伯钧说。

  代表选举科学规范、风清气正

  2017年12月中旬至2018年1月份,根据选举法等法律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下,全国35个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了2980名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自1979年以来,我国共依法实施了11次乡级、10次县级和8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选举,成为我国人民民主的成功实践。”李伯钧说。

  1979年7月份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县级人大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重新制定的选举法,对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有一系列改革和发展,包括直接选举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到县级,代表的等额选举改为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差额选举,明确各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代表两个渠道都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选举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

  此后,选举法又先后修正了6次,使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更加民主、科学、有效,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更加简便、易行、规范。特别是2010年3月份对选举法的修改,根据党的十七大要求明确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使代表选举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在法规或者制度上加强了对代表选举工作的主持、指导或者领导。

  为了保证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实施,这些年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都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法提出了关于做好有关选举工作的意见,以中央或者当地党委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切实加强了党的领导。还加强了人大常委会对选举工作的组织,有关机构会同党的组织、宣传等部门出台有关方案,举办换届选举工作学习班,有的地方组成换届选举工作联席会议,做好换届选举的日常联络和服务工作。

  李伯钧说,近年来在党中央领导下,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了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辽宁拉票贿选案,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大大加强。最近一次代表选举,强调三者有机统一和严明换届纪律,注重把好代表“入口关”、选举组织关和全过程监督关,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选举结果人民满意。

  代表履职依法依规、求真务实

  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就是尊重人民的权利,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就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这些年我国不断提高代表审议工作的水平和效能。对规范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的审议工作,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代表法等法律都作出了若干明确规定。实践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或者法规,不断改进议事形式、规范审议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完善表决制度来集思广益、凝聚共识。

  “注意代表议案建议提出和办理质量。”李伯钧说,根据1982年12月份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从1983年6月份召开的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始把代表提案制度改变为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制度。1989年4月份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根据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对全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及其办理作出详细规定,1992年4月份代表法明确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提出和处理要求。2005年5月份中央9号文件及配套的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处理办法等工作文件,对代表议案和建议的范围、提出、处理、检查督促等各个环节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2010年10月份代表法的修改在法律上又作了若干具体规定。“实践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引导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时,注意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建立在调查研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与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相结合,注意选题,认真了解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有关机关、组织这方面已有的规定和做法,利用好有关机关、组织特别是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服务保障。”李伯钧表示。

  注重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的实效。李伯钧介绍,代表视察制度始于1955年8月份召开的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决定。改革开放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先后于1985年12月份发出关于改进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办法的意见、1987年7月份发出关于全国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意见,改进了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实践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代表集中视察工作方面有计划、有组织、有督促、有落实。确定视察的题目、内容、方式方法、时间等都注意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选择被视察、调研单位兼顾不同类型,便于代表全面、客观了解真实情况。

  除此以外,李伯钧表示,通过让代表小组真正活起来动起来,积极扩大代表对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活动的参与,加强国家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等,促进了代表履职依法依规求真务实。

  代表保障、监督具体充分到位

  今年7月份,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期代表学习班在北京开班,天津、山西、辽宁等19个选举单位262名新任全国人大代表和18名连任代表学习3天,为履职“充电”。李伯钧表示,人大常委会已经形成人大代表的系统培训制度。

  支持、规范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代表工作的核心,也是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关键。

  李伯钧介绍,为加强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实践中,在时间保障方面,通知代表参加人大会议和闭会期间有组织的活动,尽可能多地要求有关方面提供便利、优先保证。在经费保障方面,财政预算中设立有人大代表专项经费,而且这些年代表活动经费不断提高,有的地方实行实报实销。在知情权和履职学习保障方面,各级人大常委会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的重要工作,通过书面邮寄或者网络平台等方式向代表提供信息资料、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及时或者定期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有关情况及重大事项,提供信息资料等。“人大常委会已经形成人大代表的系统培训制度,通过代表履职培训班、专题学习研讨班、代表履职交流研讨班和法制讲座等形式,有的地方采取法律知识竞赛、在线交流平台、远程学习平台等方式,不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李伯钧表示。在组织保障方面,普遍加强代表联络机构建设,在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在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设立本级代表联络处,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保障等。

  在强化对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方面,改革开放以后的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由原选区选民监督,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由原选举单位监督都有相关具体规定。代表法单设专章规定对人大代表的监督,选举法也专章规定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2014年11月份中央关于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处理情况及其教训警示的通报,明确提出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党员人大代表的教育监督,各选举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所选举的人大代表的教育监督。2016年1月份发布的中央3号文件,明确提出强化对人大代表的管理监督。

  李伯钧表示,实践中,人大代表注意依法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还要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近年来,在地方人大工作的实践中,还探索出一些对代表监督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包括当选代表作出履职承诺,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对代表在人大会议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登记,通过设立代表之家、活动室、联络站等场所和代表活动日制度接待选民,通过网络平台更便捷地联系群众并接受监督等。一些地方公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以及有关活动情况,保证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知情权。(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张 雪)